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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賣流程
第一步
1. 客人提供以下作初步報價:
- 貨品實物圖片 (正背底面, 内部, 瑕疵, 產品編號如有)
- 配件情況 (eg. 有沒有單據, 盒, 塵袋)
*如圖片與實物有任何差異, 最終報價將以實物情況為準, 客人可重新決定是否接受最終報價寄賣
第二步
a) 協商報價後, 客人可以下方式交付貨品:
- 相約當面交付貨品
- 門市交付貨品
- 上門收貨
b) 本店收到寄賣品後會發出電子收據
通過驗袋程序後, 本店將安排按寄賣順序宣傳上架
*如鑑定後貨品為仿製或侵權品, 本店有權將貨品交由警方或海關處理
- 成功售出後, 本店會聯絡客人過數
*售出指買貨客人取貨後
- 如沒有成功售出, 將不會收費!
*但如客人於交付寄賣貨品起計3個星期内取回未售貨品, 本店將收取$500手續費
•本公司可保留權利,以決定是否接受貨品作寄賣或回收之委託。
•本公司收妥寄賣品後,有權根據寄賣品實物,對綫上所進行初步報價的寄賣品價值進行調整,寄賣人可重新決定是否接受報價。
•如選擇第三方物流交收貨品,客人需面對一切由物流引致的風險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或損毀),本公司概不承擔。
•如寄賣人於交付寄賣品起計3個星期内取回未售出的寄賣品,本店將收取$500手續費 。
•寄賣品最長可寄賣兩年。當寄賣人取回寄售商品時,必須當面查證及檢查貨品,事後投訴恕不受理。如寄賣品已被落訂,寄賣人將不獲取回貨品。
•若寄賣人在提出通知取回商品之30日後,本公司仍無法交回有關商品予寄賣人,會以商品已售出之方式完成交易,寄賣人同意不以商品之稀有性、獨特性、紀念性、升值潛質、感情價值或其他理由要求本公司作出額外賠償。
•本公司可無需理由決定將有關貨品退回給寄賣人。寄賣人在收到退貨通知後30 天內仍不領回有關商品,本公司可對有關貨品作出任何方式處理(包括棄置)。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無需向寄賣人交待最終之處理方法,亦可擁有相關之得益。
•客人接受所委托之寄賣品會因陳列或儲存而造成的正常耗損而本店不需負責。
•本公司無需負責因不可抗拒之外力(例如戰爭、民亂、天災等)對寄賣人寄售之貨品所造成之損失。
•本公司有權修改「寄賣條款及細則」而不作另行通知。最新版本會於網站訂明,修改條款後而寄賣人之貨品仍然於本公司寄賣,即示為同意及接受已修訂的條款。
•客人一經委托本公司進行寄賣服務,代表已仔細閱讀、理解及同意此部分條款。
•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對「寄賣條款及細則」具有最終解釋權,並保留一切權利。